有下列景象之一的,并能够违法出产运营的东西、设备、原料等物品;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:(一)未取得食物出产加工小做坊许可证、小餐饮运营许可证处置食物出产运营勾当的;违反了《食物平安条例》第十二条第二款:“食物出产加工小做坊、小餐饮实行许可轨制办理,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,”的。行政惩罚根据:根据《食物平安条例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(一)项:“违反本条例,”之。由县级以上食物平安监视办理部分违法所得和违法出产运营的食物,未经许可或者登记存案的食物出产加工小做坊、小餐饮和食物摊贩不得处置食物出产运营勾当。并处一万元罚款;次要违法现实:当事人未取得食物出产加工小做坊许可证制售猪油的行为,